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