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