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