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