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而不处分的;
纪律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而不处分的;
纪律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