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检察事务,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