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办案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授意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如实记录的检察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本条例第68条第2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