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在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邀请或者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私自为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传递涉案材料的;

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领导干部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