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三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九十四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三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 私自带人会见被监管人员的; 给被监管人员特殊待遇或者照顾的; 让被监管人员为自己提供劳务的。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