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违法违规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违法违规限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超越刑事案件管辖初查、立案的;
非法搜查或者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款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
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者拖延赔偿的;
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者执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