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遗漏的;
错误或者超期羁寸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
举报控告材料或者其他案件材料、扣押款物遗失、损毁的;
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者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矛盾激化,引起涉检信访人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的;
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