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三条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三条 检察长办公会决定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批评教育的,由检察长办公会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承办;决定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组织处理的,由政工部门承办;决定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纪律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承办。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刑事责任的,由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