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三条 执法办案活动中虽有错误发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检察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检察人员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 有关法律、纪律规定免予追究或者不予追究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