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集体讨论的主持人和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案件承办人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集体讨论结果错误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