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