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章 调查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调查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