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