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出口单位出口本规定附件一、二清单所列物项及相关技术,其出口合同中应写明以下内容:

出口物项及相关技术的最终用户和用途;

出口物项及相关技术只用于和平和非爆炸目的;

未经供应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再转让;经同意再转让的,接受再转让的第三方应承担相当于由中国直接供应时所承担的义务;

该出口合同须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