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乏燃料启运前,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职责对乏燃料运输货包、载运工具、装卸设备,以及运输用的通信设备、辐射监测仪表、其他装备与器材进行检查,确保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乏燃料多式联运的货包规格、货包与载运工具的连接、货包装卸等应当符合有关多式联运接口技术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