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征收 第七条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征收 第七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由财政部驻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实行直接缴库。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