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征收 第八条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征收 第八条 核电厂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专员办申报上年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专员办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电厂应在5日内按照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确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66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新增)。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