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按照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26元/千瓦时。今后,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根据核电发展规模及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