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促进核电事业发展,规范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以下简称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