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核电厂缴纳的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专项用于乏燃料处理处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乏燃料运输;

乏燃料离堆贮存;

乏燃料后处理(含乏燃料后处理中试厂进行的商用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

乏燃料后处理所产生的高放废物的处理处置;

乏燃料后处理厂的建设、运行、改造和退役;

乏燃料处理处置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