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