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二)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二)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二) 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