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因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可以实行地区封锁。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封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封锁,以及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地区封锁,由国务院决定。 地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