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四)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四)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四)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