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五)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五)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五) 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情况。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