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 第八章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条 除核电厂外,其他核设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放射性物质释放超越国界的核事故应急,除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外,并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