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 第六章 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十五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国家的和地方的物资供应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供给核事故应急所需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