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