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1 定期报告 1.3 年度报告 1.3.1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1.3.1 1 定期报告 1.3 年度报告 1.3.1 报告方式和时间 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下一年度的4月1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年的年度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如果4月1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递交或投递。 1.3 目录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