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1.2.1
1.2.1 报告方式和时间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运行阶段,即从热调试之日起,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个月的10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如果10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运行阶段,即从热调试之日起,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个月的10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如果10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