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1 定期报告 1.2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1.2 1 定期报告 1.2 运行阶段月报告 1.2.1 报告方式和时间 1.2.2 报告内容 (1) 本月的生产情况、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的运行性能及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试验和维修的情况; (2) 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的修改或变更以及对运行规程的修改; (3) 核临界安全的控制(包括临界物理参数监控仪表运行情况、监测结果及与运行限值的比较); (4) 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处理及处置情况及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5) 运行中发生的事件综述与分析,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存在的或潜在的安全问题及其所采取的措施; (6) 核材料变动情况; (7) 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1.2.3 月报告封面格式见表2。 1.1.3 目录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