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三章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重要活动报告 第十五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获得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至取得退役批准书之日止,对未纳入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和运行阶段月度报告的重要活动,以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重要活动包括: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