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再经营核保险业务且其核保险责任完全终止后,可以将以前年度计提的核巨灾准备金作为未分配利润释放。保险公司不再经营核保险业务、需释放核巨灾准备金的,应提前3个月向中国银保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