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计量当期会计年度核保险业务,不得人为调节相关科目。 保险公司计提的核巨灾准备金,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列示。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