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