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定义: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