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第四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