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