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