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七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