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

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