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