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