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物质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许可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许可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许可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获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定级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