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物质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基准物质证书和一级标准物质、二级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获证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一年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符合定级条件的,换发证书。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审查。有效期届满前许可机关未能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获证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后停止该标准物质的生产;许可机关作出准予延续决定后,获证机构方可继续组织生产。

未在定级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定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