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物质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定级鉴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经审查,定级鉴定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统一编号,并向社会公布;定级鉴定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经审查,定级鉴定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统一编号,并向社会公布;定级鉴定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