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物质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机关)收到一级标准物质、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许可机关逾期未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许可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单位放弃申请。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